標籤

人生 (54) (28) 右腦 (18) 安全 (8) 學習 (7) 書法 (7) 感想 (6) 抒發日誌 (6) 電影 (5) 音樂 (4) 工作 (3) 心理 (3) 科技新知 (3) 美食 (3) 藝術 (3) 政治 (1) 教育 (1)

2013年2月24日 星期日

違規者不得主張權利平等

平等原則是依憲法第七條平等權的保障而來
因為平等權的本質是『相同者為相同的對待,相異者為相異的對待』
所以又稱為『差別待遇禁止原則』或『恣意禁止原則』(釋字五四七號解釋理由中)
而恣意禁止原則的使用,必須有一個『合法的行政先例存在』為前提
因為沒有一個合法的先例存在,就沒有比較的基礎啊
因為法律『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
所以應該說平等原則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

舉個例子:

違規的人不能跟警察說:之前也有人違規,妳沒有抓,所以現在我違規,妳也不能抓。因為這樣主張的是違法的平等(因為妳主張不能抓我的違規行為),是不允許的。
但是,違規的人可以跟警察說:之前的人違規,妳沒有抓,我主張要平等,所以妳也要去抓他。因為這時候的主張是合法的(因為妳主張要去抓另外一個違規的人),所以可以主張平等原則。

總之啊,如果是違法的事實,就不可以主張平等原則,這應該算是一個法理吧。因為法律的精神不保護違法啊,所以自然『不可以主張違法的事實』,然後再主張平等原則。
參考資料 吳庚 『行政法總論』

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悼念一位良師益友-林熾昌老師

當年史無前例出國參訪案件,懵懂無知的我,毫無頭緒辦理,擁有工業安全專業知識及具備熟稔日文翻譯能力的老先生,出現替我解危,案子得以進行,免費提供諮詢並抱病來局協助案子進行,他說這是為國家做事,不用客氣,只想把工作了結的我,真是汗顏,昨日得知他已化作一道虹光離開人世,不禁讓人鼻酸,消息是從日本傳來的,可見日本政商的重視,悼念一位良師益友-林熾昌老師,他一生協助台灣與日本工業技術的交流,願他理念如蒲公英種子隨風散發大地,開花結果,感念他,更感恩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