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平等權的本質是『相同者為相同的對待,相異者為相異的對待』
所以又稱為『差別待遇禁止原則』或『恣意禁止原則』(釋字五四七號解釋理由中)
而恣意禁止原則的使用,必須有一個『合法的行政先例存在』為前提
因為沒有一個合法的先例存在,就沒有比較的基礎啊
因為法律『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
所以應該說平等原則不能主張違法的平等
舉個例子:
違規的人不能跟警察說:之前也有人違規,妳沒有抓,所以現在我違規,妳也不能抓。因為這樣主張的是違法的平等(因為妳主張不能抓我的違規行為),是不允許的。
但是,違規的人可以跟警察說:之前的人違規,妳沒有抓,我主張要平等,所以妳也要去抓他。因為這時候的主張是合法的(因為妳主張要去抓另外一個違規的人),所以可以主張平等原則。
總之啊,如果是違法的事實,就不可以主張平等原則,這應該算是一個法理吧。因為法律的精神不保護違法啊,所以自然『不可以主張違法的事實』,然後再主張平等原則。
參考資料 吳庚 『行政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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